(2017)晋0729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特3号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三教村(石门沟上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学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1号(原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秦洪元,董事长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