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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申请执行易文斌、易祝国、任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易文斌,易祝国,任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负责人:王世峰,行长。被执行人:易文斌被执行人:易祝国被执行人:任淑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凌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文斌、易祝国、任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4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4943.31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