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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新章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185号被执行人:余新章,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农民,住勉县新铺镇七姊妹村*组***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余新章罚金一案。执行依据确定:余新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新章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5日向余新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逾期,余新章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余新章系肢体残疾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帮扶贫困户。通过三次网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余新章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查询信息反馈,在车辆管理、房产、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村、镇均出具证明,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1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