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耒阳市日兴烟酒部与被执行人谢阳文、贺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日兴烟酒部,谢阳文,贺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日兴烟酒部,住所地:耒阳市金山路。经营者罗春兰。被执行人:谢阳文。被执行人:贺年华。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日兴烟酒部与谢阳文、贺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阳文、贺年华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