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耒阳市日兴烟酒部与被执行人谢阳文、贺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日兴烟酒部,谢阳文,贺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日兴烟酒部,住所地:耒阳市金山路。经营者罗春兰。被执行人:谢阳文。被执行人:贺年华。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日兴烟酒部与谢阳文、贺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阳文、贺年华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