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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仕文、董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仕文,董芳,胡小龙,胡小凤,湖北开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黄石市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邹德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7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仕文,男,193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芳,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小龙,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小凤,女,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涛,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开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铁贺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屏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瑾,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冈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守凤,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铁贺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邹德庄,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法定代表人:郝瑞林,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胡仕文、董芳、胡小龙、胡小凤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开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大冶)有限公司、黄冈市瑞弛商贸有限公司、黄石市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邹德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胡解清生前与湖北开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以及黄石市佳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等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重审。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50元退还给胡仕文、董芳、胡小龙、胡小凤。审判长 江 建审判员 汪飞林审判员 聂 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