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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巫山县环境保护局与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巫山县环境保护局,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24号申请人:巫山县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361号。法定代表人:宋正堂,局长。被申请人: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巫山县骡坪镇茶园村5组,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7600143027。经营者:彭章辉,男,出生于1989年12月30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巫山县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环保��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巫山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巫山县环境保护局自愿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巫山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巫山县骡坪茶园矸石厂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孙 家 杰代理审判员 周 维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