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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男,汉族,农民。因盗窃于200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1日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11年7月2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4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7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9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5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助理检察员武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2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医院、水城华府小区等地,多次盗窃被害人李某等人的电瓶车、手机等物品,王某2共计盗窃七次,涉案物品总价值10000元左右。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东昌府区双力路、向阳路交叉路口附近一院内,盗窃被害人谷某捷马牌电动车一辆。2.2014年7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2在东昌府区振兴东路聊城市行政执法局家属院内,盗窃被害人潘某电瓶车电瓶一块,后被被害人发现并当场抓获。3.2014年12月2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东昌府区水城华府小区2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腾羚牌电瓶一块,后被被害人发现并现场抓获。4.2015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聊城市人民医院5楼医生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1华为4X手机一部。5.2015年10月10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2在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东昌府区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家属杨某的六个核桃一箱、阿胶饮品一箱,后被杨某发现并当场抓获。6.2016年2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2在兴华西路张某经营的饭店内,盗窃张某棕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0元,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一宗。7.2016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2在东昌府区柳园路金柱康城牛栏山旗舰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3宝岛牌电动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谷某、潘某、李某、王某1、杨某、张某、王某3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现场照片三张、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2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王某2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判处刑罚、行政拘留,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且其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认为“多次盗窃”;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盗窃系未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折抵刑期6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2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