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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新阳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阳,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895号原告:陈新阳,男,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周鹏,男,汉族,干部,住陕西省山阳县。原告陈新阳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新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新阳负担。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