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文浩与陈运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浩,陈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547号申请人:张文浩,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运涛,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文浩与被申请人陈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运涛在银行的存款冻结100000元或对其所有的鄂c×××××号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文浩以其与余红共同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1幢4单元202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01××9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运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鄂c×××××号别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文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