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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汪蕾等与王级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汪蕾,王级仁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456号原告: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梨园新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939007532。法定代表人:柳晓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平,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蕾,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济宁市市中区,现住济宁市。被告:王级仁,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原告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汪蕾与被告王级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汪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级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汪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德宝仁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汪蕾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