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静与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静,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2869号原告:田静,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10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01844-6。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科,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静诉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云峰,天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天友公司支付转让款1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同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4%计算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田静与天友公司签订《转让价款支付协议》,约定:重庆水龙旅游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龙投资中心)因受让田静所持案外第三方企业的财产份额,应向田静支付转让价款10万元,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阵公司)同意承担付款责任,天友公司对付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协议还约定利息、支付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此后,水龙投资中心和龙门阵公司均未如约付款,且龙门阵公司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故田静诉至本院,主张天友公司偿付款项。天友公司辩称:对转让款10万元和利息无异议,但违约金应从2017年6月8日起开始计算。按照《转让价款支付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龙门阵公司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分期结算,但未约定分期次数和期限,因此在18个月内偿付了田静的债权均不属违约,超过18个月后才应该计算违约责任。同时,天友公司请求法院根据其经营情况、偿付能力适当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经审理查明:田静称其通过网络借贷转账10万元的方式向重庆金伯睿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伯睿公司)投资,占有10万元的财产份额。2015年12月8日,田静(作为转让方)与水龙投资中心(作为受让方)、金伯睿公司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田静于2015年10月29日前分批购买了金伯睿公司合伙企业份额,现该公司不能按期退还投资款,导致田静投资款不能如期兑付,故形成本协议;田静持有金伯睿公司1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其财产份额后,退出金伯睿公司;田静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水龙投资中心,水龙投资中心同意全额接受;田静、水龙投资中心确认并同意,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后,水龙投资中心持有本次受让的合伙企业10万元的财产份额,享有有限合伙人权益,承担有限合伙人义务。同时,田静、水龙投资中心、龙门阵公司、天友公司(作为担保方)还于当日签订《转让价款支付协议》,并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附件,约定以下主要内容:田静与水龙投资中心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田静向水龙投资中心转让其对金伯睿公司的财产份额,水龙投资中心应当向田静支付转让价款10万元;龙门阵公司拖欠水龙投资中心投资收益,同意代水龙投资中心向田静支付前述款项,水龙投资中心同意龙门阵公司所代付款项从应付投资收益中扣减;水龙投资中心应向田静支付转让款10万元,协议签字生效后即日起,份额本金10万元由龙门阵公司承担,并按年化1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龙门阵公司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分期结算,如未按期履约,则按未支付金额逾期每天0.1%支付违约金;天友公司的担保范围为龙门阵公司应向田静承担的一切责任,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上述事实由《转让价款支付协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借款合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结合本院已查明的上述事实、田静关于转让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天友公司的答辩意见及合同约定,对于田静诉请天友公司支付转让款1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和支持。诉讼两方争议的焦点为天友公司应从何时开始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两方及案外人签订的《转让价款支付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龙门阵公司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分期结算,如未按期履约,则按未支付金额逾期每天0.1%支付违约金。由此可知,对于龙门阵公司的担负的向田静支付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的付款义务应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履行完毕,而且可采取分期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约定的18个月系龙门阵公司的债务履行期,只要在这18个月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即不属违约,超过18个月未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方可视为逾期付款,即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计算违约金。基于上述评析,故本院认为,在龙门阵公司未向田静支付转让款及利息的情况下,违约金应当从18个月期满后的2017年6月8日起开始计算。诉讼中,田静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4%,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有鉴于此,本院对作为担保人的天友公司提出的该项辩称事由予以采信。结合《转让价款支付协议》关于天友公司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的约定,在未约定天友公司具体担保责任方式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天友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其担保的龙门阵公司的债务理应向田静清偿转让款10万元,并支付上述本院认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田静支付转让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8日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随本付清,同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4%计算违约金,随本付清;二、驳回原告田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