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汤文革、卢素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文革,卢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文革,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卢素琴,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素琴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0267元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