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某、谢晓锋等与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吴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谢晓锋,谢欣雨,谢欣玲,谢恒开,左丁容,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吴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谢晓锋。申请执行人:谢欣雨。申请执行人:谢欣玲。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谢恒开。申请执行人:左丁容。被执行人: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朝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小军。李某等六人申请执行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吴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吴小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等六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密闭37083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根据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吴小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发现并扣划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83.86元。2017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吴小军仅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免去生效判决规定的其余部分赔偿款,该300000元赔偿由吴小军分期支付,第一期40000元由吴小军于2017年6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二期60000元由吴小军于2017年7月7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续从2017年8月起由吴小军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0元,直至上述30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同时,上述以扣划的贺州市通通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9483.86元计入该300000元赔偿款中;申请执行人一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后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已收到吴小军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共计100000元款项。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0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模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