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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卢善子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善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21号被执行人:卢善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关于被执行人卢善子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卢善子应于2017年4月22日前交纳罚金5000元,但卢善子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卢善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7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