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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远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远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远明,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安县看守所。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远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远明与朋友在安场瑞濠木瓜厂旁宵夜喝酒时,与在此宵夜的祝某发生纠纷,祝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后,唐远明喝酒后驾驶车牌为渝D×××××的小型面包车,追上祝某后将祝某逼停,二人再次发生纠纷,后祝某报警,民警在处警时发现唐远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带唐远明到正安县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远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8mg/100ml。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远明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远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决定对被告人唐远明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远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云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