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侯凤羽与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凤羽,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侯凤羽,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天民,村主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162.00元、案件受理费394.00元、执行费1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在梨树县蔡家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存款17720.00元,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侯凤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322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