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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仕祥张德奉与何春蓉谢成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仕祥,张德奉,何春蓉,谢成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78号申请人杨仕祥,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张德奉,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何春蓉,女,汉族,1979年3月10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谢成建,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杨仕祥、张德奉与被申请人何春蓉、谢成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仕祥、张德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成建、何春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号金易苑xx栋x单元x-x-x房屋一套。申请人张德奉、杨仕祥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仕祥、张德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仕祥、张德奉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