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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成双、李彩连与李海军、承德市盈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成双,李彩连,李海军,承德市盈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70号申请人徐成双,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电话:136XX****XX。申请人李彩连,电话:151XX****XX。委托代理人徐成全,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电话:136XX****XX。被申请人李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县。被申请人承德市盈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老沟沟村口西侧银和福星园**栋*单元106商业。法定代表人:刘丽华。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徐成双、李彩连与被申请人李海军、承德市盈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成双、李彩连撤回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520.00元,退回申请人徐成双、李彩连。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