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留伟申请执行司马利民、王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伟,司马利民,王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留伟,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司马利民,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王素云,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王留伟申请执行司马利民、王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栾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70000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