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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杨科、胡媛、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杨科,胡媛,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被执行人:杨科,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媛,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杨科、胡媛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7)西莲证经字第xx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科名下号牌为陕xx奥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