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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华慧、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华慧,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32号申请执行人:陶华慧,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齐落山路19号年氏工业园大楼东侧4楼,组织机构代码67264389-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鸠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鸠劳人仲裁字第139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苏尔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861.6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