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侯继苹与何静、第三人宣城市广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继苹,何静,宣城市广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57号原告:侯继苹,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得说,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静,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第三人:宣城市广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曾凡平。原告侯继苹诉被告何静、第三人宣城市广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齐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