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汉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649号原告:敖汉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河东新区兴隆街南兴隆佳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告:郑某,男,自然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新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仲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安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