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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一与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周亚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大庆美汇美,周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亚东,男,汉族,住大庆市。申请执行人张艳红与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周亚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美汇美女人大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周亚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红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