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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李兴鹤、张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鹤,张余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66号申请人:李兴鹤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张余群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李兴鹤与被申请人张余群及石爱坤、赵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余群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家园××号房屋登记档案(查封限额520000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婧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