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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与陆广春、梁美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陆广春,梁美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21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共和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龙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玲,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玲,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广春,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告:梁美卿,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4月26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359元,减半收取417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力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