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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晓朋申请执行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朋,娜仁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朋,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女,1963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农牧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29号张晓朋申请执行娜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每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留3000元直至扣留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