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代山与淖卜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山,淖卜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848号原告:孙代山,男,194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康保县。被告:淖卜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月,淖卜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孙代山与被告淖卜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代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代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代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代山负担。审判员 郭涌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