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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缪凤标与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凤标,赵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907号原告:缪凤标,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峰,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礼,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缪凤标与被告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被告赵强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浙0603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赵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赵强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浙06民辖终26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凤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凤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佳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