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覃远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覃远漫,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宏标,董事长。被执行人覃远漫,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荔浦县。被执行人孟华,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案执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覃远漫、孟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