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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维玲、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玲,王浩,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刘维玲,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小北庄村委会支部委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浩,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爽,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维玲与被执行人王浩、王爽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浩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