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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喜葵、义乌市奥蝶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葵,义乌市奥蝶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陈喜葵,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奥蝶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武康路。法定代表人施震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葵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奥蝶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义乌市奥蝶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