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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纪新与刘纪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新,刘纪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220号原告:刘纪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进,日照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纪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纪新与被告刘纪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纪新与被告刘纪元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纪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纪新负担。审 判 员 赵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庄绪庆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