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高艳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高艳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87号申请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居民点组,组织机构代码55902666-6。法定代表人林恩玲,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121号1栋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8501445T。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职务不祥。被申请人高艳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高艳伟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高艳伟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顶之力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成宏建设有限公司、高艳伟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