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协茂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协茂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270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07号申请执行人:协茂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NGKAHLIN,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荣衍,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罗晓莉,负责人。原告协茂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协茂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8,788.5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28,788.5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股权、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海翔骏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罗晓莉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