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文君申请执行高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君,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69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君,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高博,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文君与被执行人高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