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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彪与房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彪,房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253号原告:朱彪,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房春红,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朱彪诉被告房春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