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彪与房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彪,房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253号原告:朱彪,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房春红,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朱彪诉被告房春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