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蒋鹏、李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鹏,李新成,侯文荣,高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9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成。原审被告侯文荣。原审被告高阳。上诉人蒋鹏与被上诉人李新成,原审被告侯文荣、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4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蒋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蒋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蒋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静审判员 林伟光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若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