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彬、陈令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彬,陈令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彬,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令习,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彬与被执行人陈令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190.1元。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彬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张占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惠 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