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4990号原告: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法定代表人:蒋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侯知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该单位员工。原告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另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权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