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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勤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民勤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某某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民勤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1006813.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进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