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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德兴珠宝有限公司、方泽明、郑晓平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德兴珠宝有限公司,方泽明,郑晓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759号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25栋3层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91506M。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俊。被告:深圳市佳德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1号厂房四层西10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85560F。法定代表人:方泽钦。被告:方泽明。被告:郑晓平。上列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德兴珠宝有限公司、方泽明、郑晓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银联宝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