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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天作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天作电器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44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天作电器经营部。经营者:张忠民,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军,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天作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