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以下统称“原告”)与黄世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黄世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4200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翟耀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成文环,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世昌,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深圳市晏清园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12D。法定代表人:杨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深圳市晏清园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深圳市晏清园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晏清园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本诉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晏清园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本诉起诉。本案本诉诉讼费用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陈渭强审 判 员 李淑萍人民陪审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