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郑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解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6157786-4。负责人聂峥嵘,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云水,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兰英,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礼坤,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将被执行人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云水有一辆车牌号为赣E×××××的起亚K3小型轿车,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对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8.784215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郑云水、郑兰英、周礼坤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