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玉成与杨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成,杨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7341号 申请人:曾玉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聪,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泽明,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玉成与被申请人杨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价值1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杨晓凯以其所有的品牌型号为:奥迪牌FV7××××××VTG,车牌号:川A××9C0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泽明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晓凯所有汽车(车牌号:川A××9C0)。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