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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河县扶贫开发局与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河县扶贫开发局,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所驻地: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01606014-7。法定代表人吕志群,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所在地白河县冷水镇十里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30571835-5。被执行人管厚汉,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与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给付借款500000元及诉前利息2500元以及逾期借款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与被执行人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借款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白河县扶贫开发局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白河县汉旺养殖有限公司、管厚汉的执行申请,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董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