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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38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王记、郑小卫等与郭贺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记,郑小卫,郭贺印,许永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389之一号原告陈王记,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郑小卫,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贺印,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许永宽,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超华,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秀娟,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王记、郑小卫与被告郭贺印、许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王记、郑小卫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王记、郑小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王记、郑小卫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