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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晋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晋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116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晋孝,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晋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