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超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超,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772号申请执行人姚超,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该公司董事长。姚超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3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前按照法定程序协助原告姚超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2单元15层中南2户的房屋权属证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手续费用原告姚超自愿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2单元15层中南2户的房屋权属办理至姚超名下。二、申请人姚超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自